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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616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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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09140005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61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616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6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我国政府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区局已与  2009年 10月 10日 以新国税办[2009]581号文将该《办法》转发各地。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新疆国税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一并执行,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
一、,《办法》是实际执行税收协定的操作指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
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严格按《办法》规定执行,谨防因工作疏忽导致税收协定滥用问题的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国际税务管理工作,区局将把执行税收协定情况纳入税收日常管理考核范围,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鉴于目前我区涉及税收协定的业务有限,加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工作繁重,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区国税系统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各地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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