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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1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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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801/t28794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2]1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1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13号

状态: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总是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号
已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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