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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1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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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4/t28794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2]1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1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18号

状态: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2]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三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近日国务院领导关于集贸市场和加油站整顿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就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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