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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76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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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66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8〕76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76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76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科)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应严格按要求认真做好《证明》开具工作。
二、要认真审核证明申请人填写并递交的《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重点对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三、鉴于目前我区涉及此项工作的业务量不大,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自行打印《证明》;《证明》申请表(正、反面打印)。
四、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科)应将开具的《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具的《证明》一式两份报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
五、请各地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工作人员姓名、移动电话,通过FTP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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