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80
  • Tax100会员 27870
查看: 700|回复: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10 11: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522.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2]29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