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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26号 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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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3/t28761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2]2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26号 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2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文件中提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的具体内容,我局已以《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574号)转发。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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