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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48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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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76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48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48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4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执行税收协定的日常工作中认真核对协定缔约国(地区)出具的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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