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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43号 关于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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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81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2]4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43号 关于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43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沪国税流[1999]41号、沪国税流[2000]52号文对“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氢氟酸废渣和选矿尾矿等七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ΟΟ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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