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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区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暂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程序规定》适用于新疆国税系统各级税务行政许可机关。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程序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税务行政许可的程序,不得随意增加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应报送的材料。
三、各地要将《程序规定》内容在办税大厅、网站或其他场所进行公示。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局。
四、税务行政许可形成的文书、资料统一归入相关征管业务档案,不再单独立卷。
五、本《程序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修订后的《程序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 起施行。同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5〕35号停止执行。
附件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目录及式样.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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