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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淮说税】@服务业纳税人,您有一份纾困解难税收礼包待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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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13 04: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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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小淮说税】@服务业纳税人,您有一份纾困解难税收礼包待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88834&idx=1&sn=c87d3339a86775c5818a00373f4412a1&chksm=f4640f9ec3138688ee6d95a1fe543a54b599e61ebf3fc5d24f72125fb8d56d45349f887badf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1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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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税种类
1.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具体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二、增值税类
1.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具体政策: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具体政策: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具体政策: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5.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具体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三、所得税类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政策: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具体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类
1.部分行业和小规模纳税人房土两税免征政策
具体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2.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3.免征农产品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五、社会保险类
1.社保费缓缴政策
具体政策: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后,及时认定审批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2)《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22〕7号)
2.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降率政策
具体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10%降至9%(不含生育保险费率),按规定建立并划拨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1)《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2)《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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