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启用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1994】0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计字第042号通知的规定,我去地税系统的“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已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下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库专用章规格和使用范围
1、退库专用章形状为圆型,边沿直径 30mm ,边圈粗 1mm ,字体为仿宋,上右半部为汉文XX县(市)地方税务局上左半部环边为当地民族文字XX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下边平行排列为“退库专用章”字样。
2、退库专用章系地方税务机关从国库办理税款(包括基金和附加)退库时使用,不得另作他用。
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边长6mm,边宽4.5mm;第一行排列为维、汉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字样;第二行排列维、汉文维、汉文“税额”字样;第四行排列为维、汉文“完税凭证字号”字样;第五行排列为维、汉文“年月日”字样。
2、纳税人以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缴纳印花税时,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凭证(含应税合同书)等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并在戳记内填写税额、完税凭证字号、缴纳日期。
三、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的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必须登记下发,专人管理,不得失控。损坏后,县级地方税务局按原样自行刻制。并按销毁税票的有关规定销毁废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可由县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增加刻制数,但必须编排号码,盖留印模,存档备查。
四、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启用时间。
各地可根据实际在全地区统一启用,但最迟不得超过9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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