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750
  • Tax100会员 33220
查看: 51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3〕7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的补偿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0-6-10 11: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94e180157f97b7dca0059&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3〕74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3〕7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的补偿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的补偿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74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买受人退房取得的补偿款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3〕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