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551
Tax100会员
33542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四川
›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指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542
|
回复:
0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指引
[复制链接]
四川政策君
四川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15556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15556, 距离下一级还需 73332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15556, 距离下一级还需 73332 积分
积分
15556
发消息
2022-5-12 03: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资阳税务
标题: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指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DQ4OTA1Nw==&mid=2651340727&idx=1&sn=6feb4660feb4a688fd43e23f66d61ff0&chksm=806e1b39b719922f87261ab8815de66e6910099501897fe10f7e5393c0eeb1b5bb34dc33b10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11 17:21
二维码:
-
政策指引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指引(2022年)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复杂严峻国内外形势下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广范围广渠道广覆盖宣传好国家税费支持政策,讲解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促进打好助企纾困组合拳、打赢服务发展协同战。我们将持续梳理《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及针对特定行业、特别政策或特殊群体等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等,希望为稳定预期、助企纾困提供帮助。期待您的关注!
01 延续实施并扩大“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注意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02 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3)大型企业
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4)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6.允许退还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意事项:
(1)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2)免抵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03 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意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特别提醒:(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04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微企业指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05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相关条件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06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从业人数等规定,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07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100%,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3)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符合缓缴条件的税费,如在2022年1月1日后,政策实施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4)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享受条件
制造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销售额等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08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费率
享受主体
所有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09 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企业。
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供稿|法制科
编辑|资阳税务融媒体
资阳税务
微信号:zysw_wx
聚焦税费新热点
呈现纳税星服务
喜欢,就“在看”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吉林
河北
上海
山西
大家聊税
辽宁
精选公众号
上海
云南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