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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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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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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2 00: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阳税务
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Y4NjQ4MA==&mid=2650569189&idx=2&sn=e988c71e37de49bb6ca45dbeee18a143&chksm=83961a5ab4e1934c16bc72dd508a44606ea1d81d533569b14a5e531cbedc365159fbc5beca4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11 09:50
二维码: -








黔财税〔2022〕9号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
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上述纳税人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上,应先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生产经营困难是指年度生产经营发生亏损。

五、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为准。

六、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为准。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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