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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6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私营企业(工业、商业类)财务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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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40000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7】06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6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私营企业(工业、商业类)财务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私营企业(工业、商业类)财务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函发【1994632号)要求,现将全区集体、私营企业(工业、商业类)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集体、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也是税务机关重要的纳税资料。各级税务机关应予足够的重视,要求各集体、私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格式填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 集体、私营企业(工业、商业类)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说明参见财政部颁发的工业、商业企业会计制度。
三、 集体、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自1998年元月起执行。
四、各地税务机关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各地收到通知后,请统计1998年全年需求数量   1010   报区局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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