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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12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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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4/t28760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2]12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12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126号

状态:全文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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