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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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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303/t287546.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2]168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68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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