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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1994)财会字第8号 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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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7faee01410010&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1994)财会字第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1994)财会字第8号 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94年02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4)财会字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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