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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28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在昌吉市开展税控收款机试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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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1100000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10〕28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28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在昌吉市开展税控收款机试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在昌吉市开展税控收款机试用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函〔2010〕289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部门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12号)及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税控收款机试点的工作要求,为加强税收源泉控管,堵塞税收漏洞,推进科技兴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区局决定在昌吉市开展税控收款机试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用范围 依照“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规定,由昌吉市地税局和昌吉市农业园区地税局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选择若干规模较大的旅馆及饮食企业试用税控收款机。
二、试用工作内容 制定试用税控收款机工作方案及有关管理办法;确定试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开展应用宣传和培训;安装和维护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做好与其他税务应用软件的衔接;税务管理卡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实行票、表比对,开展纳税评估;解决推广应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进行工作总结等。
三、试用工作步骤 税控收款机试用工作按照准备、试用、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2010年 7月 15日前 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安装和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注册登记工作,做好税控收款机用户发票供应管理工作,完成对相关操作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等准备工作。  8月 1日起 试用单位督促试用企业做好销售服务工作,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收款;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使用税控发票情况加强巡查、跟踪;对纳税申报与相关数据及时采集、审核;利用取得和掌握的信息资源,开展比对分析和评估,进行纳税约谈和违章处理等。年底前试用单位对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专题总结材料。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昌吉市地税局和昌吉市农业园区地税局负责。
四、试用工作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州、市(区)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其他产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做好申报审核,进行票、表比对。税款征收部门要对纳税人填报的经营收入数据与纳税人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进行比对,对申报异常的纳税人,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涉及偷税的纳税人要停止供应发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加强对纳税人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后的监督管理。税收管理员要经常下户巡查,促使纳税人逐笔主动开具发票,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
(四)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手续。基层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控收款机发票票种核定时,要在满足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的原则上,从宽核定发票月使用量。纳税人办理税控收款机相关手续时,应尽量给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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