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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 02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中央与地方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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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210002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5] 02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 02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中央与地方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报告
发文日期: 1995-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中央与地方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报告
新地税二字[1995] 02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9385号文件规定,原税务机构划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我区税务机构分设后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报告如下;
一、机构分设半年来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构分设后,从自治区两套税务机构运行半年多来的情况看,基本上是正常的。自治区地税局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支持和关怀下,广大税务干部克服困难,艰苦奋斗,努力完成并超额完成了1994年度税收任务。
但是,分税制和税务机构分设,都是改革的新事物,需要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国、地税机构分设之初,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调查研究,结合新疆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新政阅(94) 47号会议纪要争新政办发(94) 115号文件, 对集贸市场、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划分,国、地税两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与协调下,从两个文件的执行情况看,效果是好的,影响是积极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9447号会议纪要和l 15号文件的下发,为两套税务机构的正常运行创造了条件。减少了两局工作中的争执、扯皮,调动了两个积极性,维护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l、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国务院938 5号文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作为中央固定收入。这里所说的中央企业,我们理解应是中央各部委直接投资创办的企业,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企业,而不应包括中央企业衍生的二代、三代企业。其理由是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兴办的二代、三代企业,过去一直是作为预算外企业单位管理的,其收入从未纳入中央财政预算,这些企业事业单位的所得税一直作为地方收入缴入地方金库,并进入1993年地方收入基数。按照国务院85号文件关于“为了保持现有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的规定精神 ,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兴办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地税局征收管理,收入缴入地方金库,从另一个角度讲,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兴办的企业,在其创办的初期和以后的发展中,也都得到了地方各方面的支持和照顾,包括地方税收方面的减免,这实际上也是地方的直接收入,这些企业的所得税入地方财政,并不违反投资受益原则。
但是,财政部94年财预字347号文件将中央企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兴办的国有企业全部划归国税局征收管理,收入全部入中央库。此举严重损害了地方利益,更加加剧了我区财政资金紧张的状况。
2、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与地方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税款入中央库,年终按地方投资比例由中央财政结算返还地方。这一规定一方面与国务院85号文件规定“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的原则不相符,另一方面到次年三月中央财政结算返还地方,中央占用 地方财政收入平均达8个月以上,这势必影响地方财政资金的调度,损害地方利益,加剧地方财政资金的紧张状况。通过对我区部分股份制企业调查的情况看,仅乌鲁木齐市有中央单位参与投资的8户盈利的股份制企业,94年度中央占用地方收入达2465万元。从全自治区来讲,占用资金的数额绝不可忽视。尤其象友好股份有限公司一年交纳1000余万元的所得税,地方股本占93%以上,如果也由国税局征管,收入缴中央库,到次年三月份才能返还,这对地方财政是极为不利的,也是极其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是对地方税务机关的一种歧视和不信任,不利于调动两个积极性。
3、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征税问题
国务院9385号文件规定本身也有矛盾的地方。一方面规定保持地方既得利益,而在具体收入的划分上把原来属于地方收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划入中央收入。在具体执行中,国税系统又把地方政府和企业兴办的主要从事内部 结算业务的财务公司和非专门从事融资业务的投资公司也纳入国税局管理,收入缴中央金库。我们认为凡属地方投资兴办的各类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只从事部分金融业务,不应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4、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目前执行的情况是凡属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由国税局办理,非增值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由地税局办理,事实上不仅非增值税纳税人要缴纳地方各税,增值税纳税人也要缴纳地方各税。因此,这种管理办法不利于对纳税人的管理。
三、我们的意见
为充分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使税收征管机关和纳税人各有所遵循,依法有序地严格税收征管,既确保中央收入不流失,又维护地方财政利益,借鉴关内某些省区的作法,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我们意见:
1、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兴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凡1993年底前企业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的,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仍缴入地方金库。
2、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凡地方投资占50%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投资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凡中央投资占50%以上的联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投资比例分别入地方金库和中央金库。
3、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与地方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凡地方企业控股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款按股本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凡中央企业控股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款按股本比例分别缴入地方金库和中央金库。
4、地方投资兴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典当商行等从事部分金融业务的单位,不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待,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款入地方库。
5、税务登记。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外,凡具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都必须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凡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应分别到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其中: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只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只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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