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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 勿因“首违不罚”放松涉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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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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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8 02: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岳阳税务
标题: 提醒 | 勿因“首违不罚”放松涉税管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OTAzMTA0MQ==&mid=2247493893&idx=8&sn=e0567498005539d8903f0eb9c53213cc&chksm=f9fd796bce8af07d8455f232cda14e1c4b4e1b864169d9d6a784313b26a008bb4a6e3ce021c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07 17:37
二维码: -
首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施行一年有余。目前,税务部门对资料报送、税务登记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予以“首违不罚”。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发现,部分企业因“首违不罚”放松对自身的涉税管理。如,一年内多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责令调整后,再次检查仍存在此类问题。
  
  笔者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适用“首违不罚”应满足三个条件:首次发生清单中的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需要注意的是,在“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排除了两种情形,即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不能适用“首违不罚”。这也高度切合了“罪罚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关于是否属于“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和“较大的社会影响”,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纳税人,税务机关亦不会因“首违不罚”的适用,在税务行政管理上有任何松懈。对于纳税人来讲,日常税务管理仍须重视合规性,不要因“首违不罚”而放松自身的涉税管理。整体来讲,纳税人应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企业财税部门,需加强对财税人员的日常培训,促使其及时学习最新财税政策法规,并遵循会计准则、税法规定,准确进行账簿设置、账务处理、发票开具、凭证编制。
  
  同时,企业还需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加强前台业务部门与后台财税部门的沟通,加强事前审核,保证业务开展、票据使用等符合税收相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单独设置税务审核部门、岗位,审核业务的税务合规性,以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此外,企业还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当前,企业的经营活动日益丰富,对于新兴业态的涉税处理,纳税人可以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准确、全面地表述问题,及时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赵凯南 闫宏
责任编辑:李星红  (010)619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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