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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4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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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4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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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8 0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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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湖北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4月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ODQzMTI4Mg==&mid=2247489638&idx=8&sn=d2abdbbf1e2047b622258709cb44375a&chksm=ec3fd5bbdb485cadd7c16fd4d6fa641c07bb7edabe89f6dfc234e1722c73356b0002506618f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07 17:31
二维码:
-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2年4月
①
01
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分别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02
问:
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到每月几号?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03
问: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04
问:
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历证书在今年领取,学位证明年领取,如何填报教育起止时间?哪个时间段可以按照接受继续教育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由于文件表述为“学历(学位)”,因此只要满足学历或学位任一条件,均可进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按范围较长的时间进行填报,但最长不可超过48个月。纳税人在不超过48个月前提下可按学位证领取时间确定教育截止时间。
05
问: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06
问:
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07
问:
居民个人如何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按照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进行填写。
纳税人应当根据自己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务需填写准确,选填项也尽可能填写完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税收服务。
08
问:
纳税人可通过哪些途径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09
问:
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扣除材料给税务局,那么税务局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0
问:
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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