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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会〔2022〕1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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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dljz_9042/20220506/xxfbdf000001908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会〔2022〕18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会〔2022〕1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5-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22〕18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年度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处罚,其中,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各单位应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被处理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并根据《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沪财会〔2018〕26号)要求,将处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奉贤区财政局在年度备案工作期间,应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辖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一是积极落实《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优化审批服务环节,提高审批服务效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奉贤区财政局应积极探索行业管理新途径,确保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后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二是积极推进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的制发和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财政部以及市财政局工作部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并运用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生成并发放加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全国统一标准及样式的电子证照,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便利性。
  三、加强行政监管,深入推进行业治理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的主体责任,强化各项行业监管措施。一是充分运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共享推送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依法实施监管。二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例行检查、行业专项整治、日常检查、专项执业质量检查有机结合,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依法处理处罚。三是深化对代理记账行业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认真分析总结,按时报送管理报告
  各单位应认真总结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不足,补短板促提升。一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奉贤区财政局应按照《通知》要求,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改革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形成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开展年度备案工作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6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二是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注重梳理本地区行业发展态势,认真总结本地区在开展年度备案工作、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等情况,形成本地区行业的综合分析报告,于2022年7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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