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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限期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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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6 04: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宣城税务
标题: 关于敦促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限期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3MzU4MQ==&mid=2247508318&idx=2&sn=2e8f65c9a6d64aae0dbac703582b5711&chksm=fd965bfccae1d2ea0a9392b54fc7363d0eb9a70567811d9b530053c4bb9e396784ddef0f7d4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0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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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省联席会议部署,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敦促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限期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敦促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限期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依法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是指在境外尤其是缅北地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活动的安徽籍人员。
二、滞留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确因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国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在亲友规劝、陪同下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均视为自动投案。
四、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滞留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主动联系本人,告知其滞留境外尤其是缅北地区的潜在危害和现实危险,做好劝返思想工作,尽快劝导回国投案。
六、凡知悉滞留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有关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此规定期限内(7月31日前)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经规劝拒不返回的人员,司法机关将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依法严厉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551-62801008、62801012,11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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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公安在线
编发: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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