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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5]14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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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5/6/7/art_8410_1277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二[1995]146号
文件名: 浙地税二[1995]14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146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5]146号
【发文日期】 1995-06-0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承包人、承租人、个体医生等纳税义务人,不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情形之一的。都必须按办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二、各地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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