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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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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5 11: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北税务
标题: 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A5NDUwNQ==&mid=2652124720&idx=5&sn=e48063c1405c81a69113cf0bcedf8fdc&chksm=800a5436b77ddd20c0cfdad7ed81ff90d3e517534c35d2d3a0ea08c8044881834aba51a0983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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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5-0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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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相关问答
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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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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