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新铁第五建筑公司《资金核实申报》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7】066号
你单位所属新铁第五建筑公司资金核实申报表及清产核资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企业 1997 年 6 月 30 日 资金核实数为:
资产总额7,602,221元,其中:流动资产6,319,649元,固定资产1,282,572元。负债总额7,590,744元,所有者收益11,477元,其中:实收资本69,291元,盈余公积183,577元,未分配利润—241,391元。核定该集体企业资产价值总量11,477元,集体资本金69,291元。
该企业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标准,未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该企业坏账损失180,142元,鉴于企业效益低下,本次不予核销,留待以后年度处理。
对清理出的应收账款损失应采取措施,积极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在以后年度按正常财务管理权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处理。
希望该企业今后严格执行“两则、两制”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集体资产管理,防止前请后乱。企业法人代表对核实的资产价值总量负责保值增值,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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