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7]23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1997]23号
【发文日期】 1997-06-0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修理费列支及有关规费列支问题,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处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低值易耗品处理。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本文第一条“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第二条已失效或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