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37
  • Tax100会员 32555
查看: 549|回复: 0

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10 11: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8/6/4/art_8409_1168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333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发文日期】 1998-06-0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