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和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2001]5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分摊二000年度管理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088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4,100,330元和共同费用581,315.28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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