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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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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8/12/7/art_8409_1171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738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8]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3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738号
【发文日期】 1998-12-0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反映,自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26号)施行以来,由于该条例规定有“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等内容,引起个人办学者、税务机关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产生争议。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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