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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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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5/21/art_8409_1168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329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9]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1999]329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329号
【发文日期】 1999-05-2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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