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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9]25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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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10/20/art_8410_1286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二[1999]251号
文件名: 浙地税二[1999]25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251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9]251号
【发文日期】 1999-10-2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1999年11月1日起,各地有关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81号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规定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开减免税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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