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251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9]251号
【发文日期】 1999-10-2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1999年11月1日起,各地有关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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