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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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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10/25/art_8409_1167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698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9]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698号
【发文日期】 1999-10-2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币三个币种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了统一执行口径,现将其他外币折算人民币问题明确如下:

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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