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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 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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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10/25/art_8409_1198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9]202号
文件名: 国税发[199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 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 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2号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9]202号
【发文日期】 1999-10-2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交通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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