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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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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1 0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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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藏税务
标题:
税务总局明确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Y2NjczMQ==&mid=2653196694&idx=2&sn=83ef11b21e2c94df534e10965e0626e2&chksm=bd5470128a23f9041aea3f44b266d4f4198f49cddb0be9c8620fd77fb4bb1281020038c6bad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30 15:36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原文链接: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学习笔记:
1、这是老规定,误作废后的再次明确。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这句条文第一次出现是在税务总局关于分类管理的2016年46号公告,完整的一句话是:“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2018年48号加快退税进度的公告,在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时,误将整句话作废。造成公告无明文规定,实际退税规范2.0仍有时间规定。
2、这是一条紧追纳税信用修复规定的新变化。2019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可以修复,因为信用等级D级评四类的,理论上也应该给予调整的机会。本条款,据此作出调整,简单来说,因信用等级修复,四类企业可以在12个月调整管理类别。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学习笔记:
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备案单证部分全文废止,2006年备案单证的单行文件一直有效,此次一并废止。
相对总局2012年24号新增出口合同,外综服企业的内容。目测:出口合同,对税企来说,都是新的挑战。出口合同,一是不正规的多,二是英文为主,预计会见到很多带产品图片的形式发票摇身一变从invoice变成contact。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学习笔记:新增列举“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实践中,出口企业取得货代费用发票,含国内运费,未单独取得国内运费发票。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之后会做专门论述。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学习笔记:取消了原装货单规定,即原场站收据装货单联。由于海关无纸化通关政策,场站收据装货单联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无法取得,许多地方以无纸化放行通知书代替。此次,文件彻底取消装货单要求,民心所向。
增加了委托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委托报关协议,现在都是电子口岸或者单一窗口进行网签,按照下款条文数字化备案,将会十分便利。服务费发票,实务中见得较少,多含在货代费用。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学习笔记:24号原文是,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现调整后,仅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如国际运输、技术服务等不需要进行单证备案。作废原条款,就意味着视同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劳务开始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取消了装货单要求后,出口到综保区等特殊区域即可取得出口合同、报关协议、国内运输发票等多项备案单证资料,其他视同出口行为、对外修理修配也将取得部分单证。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学习笔记:增加影像化、数字化方式备案形式。影像化:可以是扫描、拍照,数字化呢?知乎的解释,
数字化是,对现实世界的事物进行特征择取
,
当事物或其部分发生变化时,将变化的特征存储到计算机0/1世界的过程。直观来看,pdf、word,高级一点,存档到软件,比如某软件的广告:
单证备案化繁为简,无需纸制装订,可生成数据包网上传税局,也可成册打印成纸质资料上报税局。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学习笔记:兜底。无论是影像化,还是数字化,需要查验时,要能打印成纸质资料。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学习笔记:不理解的看这里
加工贸易企业,来领这笔属于你的钱!一文搞懂进料加工挂账数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学习笔记:最后一句,点明了本章的主题,停止报送原件。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学习笔记: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1、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2、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4、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5、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6、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这还要选吗?all in,入股不亏。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学习笔记:对比原条文,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原条文是报送,新规定是无需报送,更加方便。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学习笔记:最为重磅的含金量最高的变化之一。该文件,重磅的规定有点多。备案单证、收汇、加工贸易、容缺办理,个人认为属于政策实质性改变,对企业对管理影响较大的内容。
容缺办理总结:1、范围:首次退税(包括代办退税、委托代办退税),2、限额:生产企业200万元,其他100万元(外贸、外综服代办),3、具体内容:限额内先退,超限额,触发实地核查。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学习笔记:本条款代表了税务管理的一贯要求,依法依规,享受便利,越过雷池,恢复常规管理。明确指出了,追回退税,停止适用容缺办理的适用情形。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按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硬核。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学习笔记:特殊情形阻断“容缺办理”,有三种,一是变更退(免)税方法,二是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三是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学习笔记:证明电子化开具、非接触办税。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学习笔记:根据附件3的废止目录,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2022年6月21日起全文作废,关于收汇的规定就全部在这里了。
1、收汇期限: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截止日是出口日期次年4月的增值税申报期。(该部分将在之后专题讨论)
2、未在期限内收汇的处理:按照附件2,对照情形,对照要求,留存资料,填《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学习笔记:需要在申报退免税同时,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形:
1、四类企业
2、次年4月申报期后,申报退税的。举例:2021年10月出口的报关单,2022年5月申报出口退税,就要报送收汇材料,2022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出口退税,就不用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兜底:其他情况,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需要查验时,要能提供。建议:和备案单证同收集同管理。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学习笔记:
明确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的,应冲减的情形。这里,是给了宽限的,只是明确,不得办理,没有直言适用免税。税企双方都应注意,尚有缓和余地。真正要适用免税的,在下一条。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学习笔记:用词恳切。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文件时,一定要想想什么叫确实,它的语义,它的语境,什么时候会用,确实没办法了,确实不怪我,确实有点苦,确实忙不过来,确实无法收汇。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学习笔记:适用征税:1、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2、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并对什么是收汇材料做了解释,个人认为这里对收汇材料做了缩小解释。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学习笔记:原30号照搬。视同出口、易货贸易、边境小额,因为贸易特点,可能存在收取国内人民币、不收汇、现金结算的情形,故不作收汇要求。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学习笔记:政策执行时间均有不同,需要注意。四、五、六、七、八涉及到软件开发,加上政策变动大,可能留了软件开发的时间。条件允许的话,估计都会在5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学习笔记:较2013年30号公告,增加第九种,信保赔款的规定。
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学习笔记:表格内容较多,填表要看填表说明。
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2022年出口退税政策天花板已经来了合集:
1、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2、
加工贸易企业,来领这笔属于你的钱!一文搞懂进料加工挂账数
3、
要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办理便利程度,未来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有哪些期待?:“三减、三加、三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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