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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9]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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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12/8/art_8409_1167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9]232号
文件名: 国税发[1999]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32号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9]232号
【发文日期】 1999-12-08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部分储蓄机构反映,目前欧元现钞还未在市场上流通,欧元存款只有现汇存款,无现钞存款,而且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无现钞买入价,所扣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无法按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缴纳入库。经研究,现对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缴纳入库的方法明确如下:

欧元现钞尚未在市场上流通、中国银行未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之前,各储蓄机构应将所扣的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欧元现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欧元现钞在市场上流通、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后,从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的次月起,改按现钞买入价将所扣欧元税款折算成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
(编者注: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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