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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2000]3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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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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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0/1/20/art_8410_1276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二[2000]30号
文件名: 浙地税二[2000]3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0]30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2000]30号
【发文日期】 2000-01-20
【是否有效】 条款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离退休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金市地税政[2000]0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离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返聘人员取得的返聘报酬和超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执行日期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上述政策也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本文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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