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02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500|回复: 0

国税发[2000]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10 11: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0/2/17/art_8409_1015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0]031号
文件名: 国税发[2000]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031号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0]031号
【发文日期】 2000-02-1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其本国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待遇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10月25日以国税发[1999]201号文予以明确。近期又有一些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为此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同苏丹,爱沙尼亚和老挝政府的税收协定已分别生效执行;我国政府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税收协定已由现在的捷克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别继承。根据我国与上述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其居民个人从我国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待遇,有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签订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补充表
  我国对外签订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补充表
  序 号 国 家 生效日期 协定税率
51 斯洛伐克 1987.12.23 10%
52 苏 丹 2000.1.1 10%
53 爱沙尼亚 2000.1.1 10%
54 老 挝 2000.1.1 10%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