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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4-30 03: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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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问答】热点快答丨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答案就在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41461&idx=3&sn=d7a26e1a07dfb5f35a53dabdc20939c5&chksm=803e9806b74911100b814c20832dd347a1785c9acb4c1f0946b06758c30db11aa0867aaf9cf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9 17:49
二维码:
-
为了让纳税人及时知晓政策、享受红利,确保政策直达快享,我们结合12366咨询大数据,梳理出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热点问题,为您答疑解惑,本期推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
,快来学习!
“
问
题
一
”
2022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主要有什么内容?
答: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问
题
二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原先政策?
答: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问
题
三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答: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问
题
四
”
如何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
问
题
五
”
企业购买价值500万以上设备器具 ,企业如何税前扣除?
答:
根据《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
问
题
六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中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上述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问
题
七
”
中小微企业500万以上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享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上述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
问
题
八
”
中小微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未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后年度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
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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