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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温馨提醒:5月,这些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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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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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30 01: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12366温馨提醒:5月,这些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233987&idx=2&sn=e1b6c735f9f85207293c8157d2e4f890&chksm=bd5346f88a24cfee5e9e96b9d64434a9a1284d3a6945dbe3e4d5d23f6c7d4f170421edba8fc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9 18:28
二维码: -




新政速览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2〕7号)规定:1、《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2、《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三、《江苏省总工会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办〔2022〕11 号)规定:省总工会于2020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办〔2020〕22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截止时间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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