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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税云课堂】第一期开讲啦!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之适用对象和退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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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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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30 00: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郴州税务
标题: 【郴税云课堂】第一期开讲啦!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之适用对象和退税条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zk2MzA1OA==&mid=2247490218&idx=2&sn=162a834154b0a0572bf7333f4311d0a0&chksm=e9645f77de13d66139f759f1b29d814fa7b507b8c143bea3ba21f9f74a2d5571f5c1a1e677f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9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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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对象

(1)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14号公告第六条中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退税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交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来 源:郴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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