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2号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0]192号
【发文日期】 2000-11-2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总局曾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或称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包税)的劳动报酬收入;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征税的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如果使用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所附“税率表三”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又不准确。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