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81
  • Tax100会员 33184
查看: 479|回复: 0

财税[2003]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10 11: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3/5/13/art_8409_1172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3]109号
文件名: 财税[2003]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3]109号
【发文日期】 2003-05-1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