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5]330 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5]330 号
【发文日期】 2005-08-0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件中关于个人兼职取得收入的应税项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对个人在兼职单位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与兼职单位不存在上述关系的,其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