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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2年1月1日起,湖南省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后,缴费人以前年度的欠费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国有资产占用费等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税发〔2021〕85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征期在2022年度、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费款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2022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监缴)单位审核无误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费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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