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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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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8 10: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04/t20220427_3806422.htm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2-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缅甸生效情况,自2022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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