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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关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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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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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8 05: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关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6649&idx=4&sn=c2234796dd56cf67626b9767526b5e95&chksm=88bcca22bfcb4334cc5cb3e91bc4d239ddfe3b8b2851b7aa96b5a394cab0e553061f15a6055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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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坐席小妹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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