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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创齐鲁|(99集)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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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8 02: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税创齐鲁|(99集)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1019735&idx=3&sn=6725ba92cfb1b4d0f37e95affc66929a&chksm=f76b65a5c01cecb3202d8f7b0956ccc1b279acb106eec7c078f69b3c811c99251f84c2cf8a0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7 11:31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 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4.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往期链接
01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已完结)



02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0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已完结)


04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拍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演播: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 军
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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