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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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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7 04: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衡水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E4ODgxNg==&mid=2653393206&idx=1&sn=603c3c453a915bc4320286520968d13d&chksm=8d10ccc9ba6745df8cc78dcdabfced9be968321a2e5134d53b6f4acea231483df7283cc678f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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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2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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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分别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02

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
七、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03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04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3%或者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05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6

企业所得税有可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抵减税额?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07

纳税人在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08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09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最新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0

纳税人未及时享受最新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衡水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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